关于给予在职村级支部书记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党(工)委: 为落实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豫财政(2016) 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调动村级干部工作积极性,解决基层干部后顾之忧,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就给予在职村级支部书记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补助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正常享受居保补助: l、鹿邑县户口年龄在1 6周岁一59周岁的在职村级支部书记: 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未开始领取居保; 4、截止201 7年6月底之前已经办理居保。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享受居保补助: 1、任职不满半年的; 2、因违规违纪被免去职务的。 二、补助时限 截止2017年6月底前将个人办理的居保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附件)汇总后,连同居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报送县委组织部。以后每年居保补助办理截止时间均为6月底前。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全县居保政策相关规定,个人居保缴费档次目前设为每年1 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 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 6档次。 从本年度起,为在职村级支部书记办理居保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对于选择个人居保每年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的额度给予补助。 四、补助分类 1、对于符合享受居保补助条件豹在职村级支部书记,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对其进行条件审核,将个人办理的居保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附件)汇总后报送县委组织部审批,经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补助。享受居保补助的在职村级支部书记,离退休时不得申请离退职补贴。 2、对于目前在职的村级支部书记,截止到201 7年6月底,任支书年限累计超过9年及以上的(任职半年以上的按1年计算),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对其办理意愿进行统计,可以选择享受居保补助或者申请离退职补贴,但两项不可同时享受。 五、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理居保补助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党(工)委党建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以组织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等单位协同配合,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与社保单位沟通对接,学习居保方面的新政法规,对辖区内的在职村级支部书记参保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2、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党(工)委作为居保补助办理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补助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普及性,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将相关政策宣讲到位、规定普及到位,做到个人意愿与政策规定相结合。 3、规范办理程序。对于正常办理居保并领取补助的,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要做好档案留存工作;对于自愿选择离退职补贴待遇的,做好造册登记,防止重复上报。 4、及时总结经验。为村级支部书记办理居保工作是一项新的、连续性的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党(工)委应及时梳理年度办理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为今后此项工作的规范推行精准办理打好基础,同时要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动态管理。 中共鹿邑县委组织部 2017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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