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鹿邑县委组织部鹿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成立鹿邑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贫困县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河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河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文[ 2017]11号)和《鹿邑县委办公室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鹿办[2 017]11号),决定成立鹿邑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督查巡查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秦大卿同志任主任,县委组织部驻村办主任冯涛同志任副主任,负责督查巡查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综合协调组组长:冯涛 第一组 组长:冀保坤 成员:马传同、姚建银、杨济华 第二组 组长:马 杰 成员:张 涛、陈天策、于 舟 第三组 组长:王 超 成员:刘 伟、任璐瑶、张志龙 第四组 组长:张志丰 成员:赵方振、吕志民、邬栋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一管理。督查巡查组组成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实行专人、专职、专责,由督查巡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二)认真履行职责。督查巡查组职责任务、督查巡查区域、内容、方法、成果运用等事项,严格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和《鹿邑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督查巡查工作中,对责任心强、成效显著的,优先提拔使用,按有关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从事督查巡查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胜任的,退回原单位,不得提拔重用,并责成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 中共鹿邑县委组织部 鹿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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