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对劳动关系存有异议时,劳动者怎么申请工伤?
工伤认定机构能“捎带着”确认劳动关系么? 咨询:我是一名农民工。去年年底,我申报工伤,由于无法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迟迟不能做出。请问,如果我能提供证明我在建筑工地干活的证据,工伤认定机构是不是就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从而认定工伤呢? 没争议可直接认定若有争议则先进行仲裁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时,首先需要提供的材料就是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也可以提供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此时,工伤认定机构可以直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存有异议,则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予以确认劳动关系。 为什么这么说——《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哒: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还有这么个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个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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