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再看转移流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是一个政策性的规定,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政策要求,但是要具体地实现一个人从甲地到乙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接续和权益累积,还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为此,我们部已经印发了一个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后面就附了一个关于转移过程当中的一些细则的政策措施的规定,另外还附了一个转移过程当中的经办管理的流程。发这样一个细则的规定和流程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全国所有地方的经办规则是一致的,这样才能是叫做“无障碍”、“无缝隙”的对接。这里最关键的有这么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接电话。我们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也就是说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本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同时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等等。
第三个就是办手续了。就是具体的流动人员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的话,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我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12%中的学问:
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需转移单位缴费的12%。
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新的办法规定,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也就是社会统筹的这部分资金。之所以作出这种调整和完善的决策,是因为在地区之间有一个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需要,如果转出地只转移个人缴费,不转移单位缴费的话,那么转入地将来要承担这些人的支付养老金的责任,那么它的资金肯定就会发生短缺。
但是如果把单位缴费全部都转移给转入地的话也会有一定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有5600多万退休人员在领养老金了,这些养老金都是在当地发的,这些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正是由各个单位在缴费所形成的基金,用它来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如果把单位缴费都转移出去的话,那么转出地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就会带来资金上的不平衡。所以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关系,确保当前养老金发放和未来的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的需求,就决定了如果劳动者转移就业的话,那么大部分单位缴费要转给转入地,也就是现在规定的12%的单位缴费要转出去。12%大体相当于单位全部缴费的60%左右,少部分是留在当地用于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的。
一个异地就业的劳动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除了关系的延续之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一部分资金是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当然,具体规定是1997年底的个人账户是按照个人缴费的累积本息来转移的,而从1998年1月1日以后是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本息,前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不一样的原因是因为从1998年开始,全国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在1997年底以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统一的,有的个人账户的规模很大,有的很小,所以只能按照同一的个人缴费的比例尺度来转。而到了1998年之后,全国个人账户统一成工资的11%了,后来又进一步统一成工资的8%,全国都统一了就可以按统一的比例来转了。
这是第一部分,不管到哪儿,你个人账户的钱永远是你个人的,这不会有任何的损失,而且这个全部指的不光是本金,还包括利息。
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虽然刚才故乡的云这位网友说过是1996年参保的,但是也是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现在算下来如果连续参保没有中断就是连续参保缴费11年。那这11年的转移资金怎么计算呢?就是每一年按他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他每个月挣一千块钱,一年挣一万两千块钱,每一年都按这一万两千块钱的12%来算。等于一年就是1440块钱,这11年算下来就是15840块钱,总共就是从甲地转到乙地这么多钱。具体的就是这么个计算。
你的社保和退休金是怎么来的: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他的养老金计算是分成两部分的。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他的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包括息,除以一个系数,这个系数要看这位网友是男性还是女性,如果是男性的话就除以139计算出他每个月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如果是女性的话就除以170,因为女性退休年龄比较早,所以她领取的时间比较长,从而计算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标准。
另一部分叫做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这样规定的,我也只能说得比较原则一点。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你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你要缴费满15年,你就领这个基数的15%,如果你要是多缴费一年,你就再多领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你缴费20年就领20%,你要缴费30年就领30%。我说了规定之后就很显然了,他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跟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你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量跟你没有直接关系。在这个公式里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看到因为资金的转移接续会对你的养老金领取的多少有关系。
所以我再次声明一点,地区之间的转移量不会影响到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我还要补充一个情况,由于大量的农民工是从中西部地区到沿海地区打工,那么就有一些人担心,沿海地区因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给中西部地区,那么将来中西部地区养老金负担就会比较沉重,对这点我们也做了认真的研究。按照原来的规定根本不转单位缴费,那显然中西部地区就会负担非常沉重,那么现在转移12%的单位缴费会相对减轻中西部地区将来的压力。
具体流程:
社保卡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申请是其第一步。如何申请社保卡异地转移是很多人不了解的,下面就异地社保转移手续问题详细为您分析。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人在提出社保异地转移申请后,再进行下一步办理即可。